吉林松花江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成功的教育必须是学校、家庭与社会三方有效结合的教育。家长委员会是家长联络的常设机构。家长委员会有义务与学校领导一起,把学校办成市内一流,省内知名的一所好学校。
第二条: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:与学校一道,用爱心教育管理学生,为学生的幸福人生奠基。
第二章 任务
第三条:家长委员会的作用
1、桥梁作用:联系学校与家庭、家庭与家庭之间的桥梁。
2、教育作用:搭建家长交流正确教育经验与方法的舞台。
3、评估作用:参与学校校务会做好对学校的年度评估工作。
第三章组织
第四条:家长委员会须为在校学生的家长。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自愿热心于公益服务,为人正直,有一定的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经验的家长均可被推荐、选举为家长委员会。
第五条: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自荐或推荐,征求各方面意见,由家长民主选举产生。
第六条:家长委员会根据每学期班级额数确定委员数。
第七条:家长委员会每两年换届,每年视情况增补一次。
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
第八条:家长委员会有以下权利:
1、有向校方咨询学校各方面工作情况的权利。
2、有巡视学校与参加各种重大教育、教学工作提出建议、意见的权利。
3、有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、意见的权利。
第九条:家长委员会有以下义务:
1、听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,及时向校方反馈。
2、帮助学校创造更好良好的办学条件。
3、执行家长委员会决议,维护整体利益,完成家长委员会交派的任务。
4、 每年一次向全体家长报告家长委员会的工作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条:沟通家长与学校的联系,密切家长与学校的关系,是家长委员会的头等大事。为了更好地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,特设:
1、校长信箱:信箱设置在校门边,欢迎在校学生家长用书面形式对学校教育、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2、家长委员会接待日:每逢家长会时间(包括家长会前一小时、会后半小时),家长委员会委员轮流在学校接待室家长来访。
第十一条:本章程由家长委员会通过,报学校认定。
第十二条:在实施过程中,家长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。
吉林松花江中学
2008年12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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