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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规管理

初中学籍管理条例

时间:2017-01-12    作者:      点击:4280 次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认真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,及省教育厅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稳定教学秩序,提高教育质量,特制定《吉林松花江中学初中学籍管理条例》,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督,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,学籍管理人员具体落实。


第二章  入学

第二条  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初中招生计划和所划学区,免试录取初中新生。新生凭《入学通知书》,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入学。开学两周不报到者,学校查明情况,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。


第三章  学籍

第三条  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,学校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,按规定统编学籍号,印制学生名册,填写学生登记表,办理学籍卡,同时输入中学学籍管理系统,逐级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、盖章、备案。

学籍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学籍档案。合理分类,专柜摆放,长期留存。

第四条  学籍管理人员在每年九月份和三月份,定期进行在籍学生统计,电子表格上报清籍统计明细表,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市汇总。


第四章  休学、复学

第五条  学生在校期间患病,需长期休息的(一个月以上),由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,出具县级以上(包括县级)医疗单位的病情介绍和医生意见,经学校同意、盖章,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、备案、盖章,方可休学。

第六条  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,学生休学期满,学籍员要督促学生或家长及时办理复学手续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,应提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。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。毕业年级学生下学期不允许休学。严禁以休学为名变相留级。

第七条  学生休学期满,须持县级以上(包括县级)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书,提出复学申请,经学校同意、盖章,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、备案、盖章,安排在下一年级插班复学。


第五章  转学

第八条 学生随家搬迁到外地,或本地离校较远的地方,可准其转学;但新生一年级上学期、初三年级学生在本地不准转学。凡初三年级转入的学生不享受指标生待遇。         

辖区内转学程序为: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,到转出、转入学校主管局审批盖章,然后到转入学校调取转学四联单,盖齐四联单上的章,各盖章单位分别留存一联,做为学籍变更的依据;

辖区外转学程序为:转出学校直接开出转学四联单,转入、转出学校主管局、学校分别盖章、留存。

办理转学手续,校内程序为:班主任、德育校长、学生处主任、校长分别签字,学籍管理员报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,办理转学手续。


第六章  借读

第九条  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为借读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允许其借读:

1、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,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;

2、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、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,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;

3、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抚养监护责任,或父母双方离异后,抚养方无法履行监护责任、丧失监护能力,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;

4、父母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,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,需同父母在一起的学生;

5、民办、改制学校经批准招收的外地学生


第七章  毕业

第十条  学生学习期满,经毕业考试合格的,发给毕业证书


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

第十一条  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突出,获得省、市、县、校“优秀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等称号的,有关表彰材料要存入学生档案;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或学校规章制度的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十二条  受到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处分的学生,经过半年教育,确有悔改表现者,经学校审批,可撤销其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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